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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节水办法已实施 专家称可适当提高水价-威尼斯88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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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7-05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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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7月1日,修订后的《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北京市将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属于行政节水手段,《办法》也尝试了经济节水手段,当用水单位超过额定指标之后,对超出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中科院可持续发展专家组组长王毅称。他同时建议,北京可以更进一步,适当提高北京的水价。 “整体来看,北京的节水空间已经不是很大了。”中国水科院水资源配置室主任谢新民认为,由于北京的水资源2/3都来自地下水,合理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更为重要。 《办法》特别强调,对高耗水项目和单位,将重点监控,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市商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除外)等高耗水项目的发展。 更严格地节水 根据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研究与交流部主任胡勘平介绍,在全世界人口过千万的大城市中,北京人均水资源量100立方米的水平是极低的。按照联合国的有关标准,北京近年来一直处于灾难性水缺乏的状态(人均水资源量小于100立方米)状态。 “参照联合国标准,我国也制定了有中国特色的缺水标准(人均水资源量300立方米为维持适当人口生存的最低标准)。”胡勘平介绍,即便是按照这个标准,北京的人均水资源量仅为我国维持适当人口生存的最低标准的1/3。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政府修订了2005年制订的《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提出了更严格的节水措施。 “北京在2011年被水利部确定为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试点地区之一,在水资源监测方面走在全国前面,大体上具备了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的条件。”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水科院水资源研究所所长王浩对本报介绍。 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上,北京市将根据全市水资源配置方案及需求,确定各区域用水总量指标,并对全市用水总量进行逐级分解,建立覆盖市、区(县)两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所谓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并不是细化到钢铁、水泥和化工等这样的一个个行业。”谢新民解释,而是按照大的用水部门来控制,即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 此前,北京已明确了行业用水总量在“十二五”期间的控制目标,即到2015年,全市环境总用水量达到5.3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量增加到4.4亿立方米。 有限的经济手段 在行政手段之外,《办法》也提出了经济节水的新办法。 根据《办法》,公共管网、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都应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累分解进加价费用。 在累进加价方面,公共管网、自备水源供水的加价倍数有所区分,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分别按照水价的一倍、五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分别按照水价的二倍、十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十五倍标准收取。 “之所以对自备水源的累进加价,收取比公共管网多四倍的加价费用,主要是考虑到对地下水资源的特别保护。”谢新民称,“自备水源的水源相对单一,完全是地下水,而公共管网的水源是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混合。” 这种“定额管理,累进加价”制度,实际上已经具备了阶梯水价的雏形。“北京早已在非居民用水方面尝试了累进加价制度,《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北京在居民用水方面推行阶梯水价的步伐可能会加快。”一位接近北京市水务局的人士指出。 王毅建议,在超标累进加价政策之外,北京是否可以尝试更为彻底的差别水价政策?比如对高耗水行业制定相对较高的水价政策,也就是说其在分配用水额度内的水价,也要比低耗水行业高一些。
【概要描述】7月1日,修订后的《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北京市将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属于行政节水手段,《办法》也尝试了经济节水手段,当用水单位超过额定指标之后,对超出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中科院可持续发展专家组组长王毅称。他同时建议,北京可以更进一步,适当提高北京的水价。 “整体来看,北京的节水空间已经不是很大了。”中国水科院水资源配置室主任谢新民认为,由于北京的水资源2/3都来自地下水,合理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更为重要。 《办法》特别强调,对高耗水项目和单位,将重点监控,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市商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除外)等高耗水项目的发展。 更严格地节水 根据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研究与交流部主任胡勘平介绍,在全世界人口过千万的大城市中,北京人均水资源量100立方米的水平是极低的。按照联合国的有关标准,北京近年来一直处于灾难性水缺乏的状态(人均水资源量小于100立方米)状态。 “参照联合国标准,我国也制定了有中国特色的缺水标准(人均水资源量300立方米为维持适当人口生存的最低标准)。”胡勘平介绍,即便是按照这个标准,北京的人均水资源量仅为我国维持适当人口生存的最低标准的1/3。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政府修订了2005年制订的《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提出了更严格的节水措施。 “北京在2011年被水利部确定为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试点地区之一,在水资源监测方面走在全国前面,大体上具备了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的条件。”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水科院水资源研究所所长王浩对本报介绍。 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上,北京市将根据全市水资源配置方案及需求,确定各区域用水总量指标,并对全市用水总量进行逐级分解,建立覆盖市、区(县)两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所谓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并不是细化到钢铁、水泥和化工等这样的一个个行业。”谢新民解释,而是按照大的用水部门来控制,即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 此前,北京已明确了行业用水总量在“十二五”期间的控制目标,即到2015年,全市环境总用水量达到5.3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量增加到4.4亿立方米。 有限的经济手段 在行政手段之外,《办法》也提出了经济节水的新办法。 根据《办法》,公共管网、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都应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累分解进加价费用。 在累进加价方面,公共管网、自备水源供水的加价倍数有所区分,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分别按照水价的一倍、五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分别按照水价的二倍、十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十五倍标准收取。 “之所以对自备水源的累进加价,收取比公共管网多四倍的加价费用,主要是考虑到对地下水资源的特别保护。”谢新民称,“自备水源的水源相对单一,完全是地下水,而公共管网的水源是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混合。” 这种“定额管理,累进加价”制度,实际上已经具备了阶梯水价的雏形。“北京早已在非居民用水方面尝试了累进加价制度,《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北京在居民用水方面推行阶梯水价的步伐可能会加快。”一位接近北京市水务局的人士指出。 王毅建议,在超标累进加价政策之外,北京是否可以尝试更为彻底的差别水价政策?比如对高耗水行业制定相对较高的水价政策,也就是说其在分配用水额度内的水价,也要比低耗水行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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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修订后的《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北京市将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属于行政节水手段,《办法》也尝试了经济节水手段,当用水单位超过额定指标之后,对超出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中科院可持续发展专家组组长王毅称。他同时建议,北京可以更进一步,适当提高北京的水价。
“整体来看,北京的节水空间已经不是很大了。”中国水科院水资源配置室主任谢新民认为,由于北京的水资源2/3都来自地下水,合理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更为重要。
《办法》特别强调,对高耗水项目和单位,将重点监控,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市商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除外)等高耗水项目的发展。
更严格地节水
根据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研究与交流部主任胡勘平介绍,在全世界人口过千万的大城市中,北京人均水资源量100立方米的水平是极低的。按照联合国的有关标准,北京近年来一直处于灾难性水缺乏的状态(人均水资源量小于100立方米)状态。
“参照联合国标准,我国也制定了有中国特色的缺水标准(人均水资源量300立方米为维持适当人口生存的最低标准)。”胡勘平介绍,即便是按照这个标准,北京的人均水资源量仅为我国维持适当人口生存的最低标准的1/3。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政府修订了2005年制订的《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提出了更严格的节水措施。
“北京在2011年被水利部确定为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试点地区之一,在水资源监测方面走在全国前面,大体上具备了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的条件。”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水科院水资源研究所所长王浩对本报介绍。
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上,北京市将根据全市水资源配置方案及需求,确定各区域用水总量指标,并对全市用水总量进行逐级分解,建立覆盖市、区(县)两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所谓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并不是细化到钢铁、水泥和化工等这样的一个个行业。”谢新民解释,而是按照大的用水部门来控制,即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
此前,北京已明确了行业用水总量在“十二五”期间的控制目标,即到2015年,全市环境总用水量达到5.3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量增加到4.4亿立方米。
有限的经济手段
在行政手段之外,《办法》也提出了经济节水的新办法。
根据《办法》,公共管网、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都应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累分解进加价费用。
在累进加价方面,公共管网、自备水源供水的加价倍数有所区分,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分别按照水价的一倍、五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 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分别按照水价的二倍、十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十五倍标准收取。
“之所以对自备水源的累进加价,收取比公共管网多四倍的加价费用,主要是考虑到对地下水资源的特别保护。”谢新民称,“自备水源的水源相对单一,完全是地下水,而公共管网的水源是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混合。”
这种“定额管理,累进加价”制度,实际上已经具备了阶梯水价的雏形。“北京早已在非居民用水方面尝试了累进加价制度,《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北京在居民用水方面推行阶梯水价的步伐可能会加快。”一位接近北京市水务局的人士指出。
王毅建议,在超标累进加价政策之外,北京是否可以尝试更为彻底的差别水价政策?比如对高耗水行业制定相对较高的水价政策,也就是说其在分配用水额度内的水价,也要比低耗水行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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